結合《我國人艮中華共和國著作權證書法出臺細則》第9十九條,出臺《著作權證書保險費用緩和方案》,現貴局展示。該方案自二○○五年五30天十四日起頒布實施。
局長 田力普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高新產品學費變緩土辦法
第一次條 通過《華夏大家中華共和國專業法制定一個實施方案》及相關聯文檔規定標準,特別制作定本法律依據。
第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zhuan)利(li)權(quan)(quan)人繳納有關專(zhuan)利(li)費用確有困難的(de),可(ke)以依照本(ben)辦法請求國家(jia)知識產權(quan)(quan)局專(zhuan)利(li)局(以下簡稱(cheng)“專(zhuan)利(li)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huan):
一、注冊費(在當中展示柔印費、注冊擴展費予以變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檢費。
第四條 申請(qing)人或(huo)者專利(li)(li)權(quan)人為個人的,可(ke)以請(qing)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qing)費(fei)、發明(ming)專利(li)(li)申請(qing)審查費(fei)和年費(fei)及(ji)80%的發明(ming)專利(li)(li)申請(qing)維持費(fei)和復審費(fei)。
伸請注冊人還國家專屬權人因方的,應該標準改善交稅70%的伸請注冊費、研制國家專屬伸請注冊資格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研制國家專屬伸請注冊維護費和審批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ge)或者(zhe)兩個(ge)以上(shang)的(de)單(dan)位共同申請(qing)專利(li)的(de),不予(yu)減緩專利(li)費用。
第(di)五條(tiao) 專(zhuan)利(li)申(shen)請(qing)(qing)人可以在(zai)提出專(zhuan)利(li)申(shen)請(qing)(qing)的同時一并請(qing)(qing)求(qiu)減(jian)(jian)緩(huan)繳納(na)本辦法第(di)三條(tiao)規定(ding)的五種費用(yong)。在(zai)專(zhuan)利(li)局受理專(zhuan)利(li)申(shen)請(qing)(qing)后(hou),申(shen)請(qing)(qing)費不再減(jian)(jian)緩(huan)。申(shen)請(qing)(qing)人或者專(zhuan)利(li)權(quan)人只(zhi)能就(jiu)尚未(wei)到期(qi)(qi)的費用(yong)請(qing)(qing)求(qiu)減(jian)(jian)緩(huan)繳納(na),并且應(ying)當在(zai)有(you)關費用(yong)繳納(na)期(qi)(qi)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zhi)前提出費用(yong)減(jian)(jian)緩(huan)請(qing)(qing)求(qiu)。
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費(fei)用減(jian)緩請(qing)求(qiu)書(shu)應當由全體申(shen)請(qing)人(ren)或專利(li)權人(ren)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ming)應當(dang)說(shuo)(shuo)明(ming)請求專利費(fei)用減緩的單(dan)(dan)位(wei)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dan)(dan)位(wei)還是機(ji)關團體(ti),并(bing)說(shuo)(shuo)明(ming)其經(jing)濟困難情況。
第(di)八條 專利(li)局收到費(fei)用(yong)減(jian)緩請求書后,應當進(jin)行審(shen)查(cha),作出是否批準(zhun)費(fei)用(yong)減(jian)緩請求的決定,并通知申(shen)請人(ren)或(huo)者專利(li)權人(ren)。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
(一)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注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七(qi))費(fei)用(yong)減緩請求(qiu)(qiu)書中的(de)申(shen)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cheng)或者發明創造名稱(cheng)與專利請求(qiu)(qiu)書中的(de)相應內容不一致的(de)。
第十條 請(qing)(qing)求(qiu)人應當在專(zhuan)利(li)法及其實施細(xi)則規定(ding)的期(qi)限內,按照全額繳(jiao)納有關費用。專(zhuan)利(li)費用減緩請(qing)(qing)求(qiu)經(jing)專(zhuan)利(li)局批(pi)準的,繳(jiao)納數額為批(pi)準減緩后的剩余部分(fen)。
第十一條 批準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作出后,專利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qing)人(ren)或(huo)者(zhe)專(zhuan)利(li)(li)權(quan)人(ren)在請(qing)求(qiu)專(zhuan)利(li)(li)費(fei)(fei)用(yong)(yong)(yong)減緩(huan)(huan)(huan)時提供(gong)虛假情況或(huo)者(zhe)虛假文件(jian)的,專(zhuan)利(li)(li)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批準專(zhuan)利(li)(li)費(fei)(fei)用(yong)(yong)(yong)減緩(huan)(huan)(huan)請(qing)求(qiu)的決(jue)定(ding),并(bing)通(tong)知申請(qing)人(ren)或(huo)者(zhe)專(zhuan)利(li)(li)權(quan)人(ren)在指定(ding)期限(xian)內補繳(jiao)全部已經減緩(huan)(huan)(huan)繳(jiao)納的費(fei)(fei)用(yong)(yong)(yong);當事人(ren)逾期不(bu)補繳(jiao)或(huo)補繳(jiao)金額不(bu)足的,專(zhuan)利(li)(li)局按繳(jiao)納費(fei)(fei)用(yong)(yong)(yong)不(bu)足,依法作出相(xiang)應處理決(jue)定(ding)。
第十二條(tiao) 申(shen)請(qing)人或者專利(li)權人應當在其發(fa)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后(hou),補(bu)繳所減緩(huan)的各項專利(li)費用。
|